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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画像”让涉毒人员无处遁形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发布时间:2023-07-30 分享至:

       将毒品案件从“个案为主、案卷审查”的个案办理式监督拓展到“类案为主、数据赋能”的类案治理式监督,实现“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法律监督路径蝶变—— 

   “数字画像”让涉毒人员无处遁形 

  图①: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一起贩卖毒品案庭审。 

   图②:检察官探讨建立涉毒人员信息库工作。 

  图③:检察官就涉毒案件延伸治理工作开展研讨。 

  图④:检察机关就涉毒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召开检警联席会议。 

  近日,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冯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这是我们成功运用‘数字画像’监督查实的又一个毒贩获刑。”湖州市吴兴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徐秋燕向记者介绍,“通过大数据碰撞,我们已经摸排出各类涉毒线索80余条,并延伸排查出洗钱犯罪1件1人,司法人员隐匿证据徇私枉法犯罪1件1人……”诸如此类涉毒案件的成功办理,让检察官更加坚定以大数据赋能,走好查办毒品犯罪法律监督之路。 

  6月25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严惩毒品犯罪 强化禁毒综合治理”十大典型案事例,湖州市吴兴区检察院以“数字画像”开展法律监督案例入选。 

  7月10日,办案检察官向记者讲述了从一张手工EXCEL表格到运用算子、设置参数,到构建涉毒监督网络、延伸监督职能……其中一步步的探索过程。 

  个案追踪 

  一个绰号就是一条监督线索 

  时间回到2019年,徐秋燕在办理一起贩毒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周某、胡某都在供述中提到了一个叫“猪肚”的人。出于检察官的职业敏感,徐秋燕觉得这必是一条“大鱼”。 

  但是,究竟“猪肚”是谁? 

  “根据毒品类案件证据要求,我们立即要求侦查机关调取犯罪嫌疑人的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徐秋燕向记者介绍,通过周某的供述,比对交易明细,检察官发现:周某的微信账户于当天4时21分收到毒资1万元,4时22分这笔钱被立即转出至另外一个微信账户;其支付宝账户于当日4时14分收到毒资9800元,该账户于4时23分将9800元转出至另外一个支付宝账户。按照周某的交代,这两个账户都属于上家“猪肚”。 

  结合转账记录和周某、胡某的供述,可以初步判断毒品来源就是这个“猪肚”。检察机关立即整理上述线索,并于2019年3月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但因具体身份信息不明确,“猪肚”迟迟没能到案,案件也一度陷入僵局。 

  了解到这个情况后,检察官不愿就此放弃,经过多次讯问,“这个叫‘猪肚’的好像是江西吉安那边的人”,周某的一句话让检察官看到了希望。“吉安地方不大,‘猪肚’在贩毒圈又有一定影响力,我们判断他应该是个惯犯,在当地极有可能有他参与其他贩卖毒品的线索。”徐秋燕说。 

  通过多方了解,检察机关获取到一条线索,“猪肚”的微信名为“醒悟”,微信号及支付宝账户一致。经进一步调查核实,检察官发现,犯罪分子李某的个人信息和“猪肚”的绰号、微信昵称、微信号完全一致,据此分析认为,李某就是“猪肚”。而在2019年,李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江西省永新县法院判处刑罚。 

  检察机关进一步协查调取判决书后,发现前案载明的李某的绰号、微信昵称和本案中的信息完全一致,但却遗漏了李某在浙江湖州贩毒的事实。检察机关立即发出第二份监督文书,将“猪肚”的详细身份在文书中载明,督促侦查机关尽快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最终,李某被成功追诉到案,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可见,一个绰号可以串联起碎片化信息,最终锁定被监督的对象。”徐秋燕说。正是“猪肚”案的成功办理,带给了检察官们启发。 

   建立数据库 

  串联起涉毒领域的关系网 

  “当前,互联网平台逐渐成为涉毒活动聚集地,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发布涉毒信息,使用绰号、暗语进行交易,采用数字货币支付毒资,形成钱毒分付、人物分离的交易模式,致使发现难、取证难、固证难。如何查清犯罪分子的真实身份,成为侦破案件的痛难点问题。”徐秋燕说,办案的过程也是思考的过程。 

  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毒品犯罪网络化、隐蔽化,关键在于能否唤醒数据“潜能”。既然涉毒人员的绰号可以串联起碎片化信息,最终锁定被监督的对象,那其他相关信息应该也可以。该院的检察官决定从大数据中“破局”,锁定涉毒人员真实身份。 

  “虽然毒品交易非实名化,但涉毒人员的关系网往往互相交织,他们使用的绰号也相对固定,下游交易人员在一定辖区内范围相对稳定,是有迹可循的,可以建立一个关于毒品犯罪人员的数据库。”徐秋燕介绍。 

  起源于个案的灵光一现,更是基于对毒品案件分析研判的深思熟虑,在徐秋燕及其办案团队的工作文件夹里便开始有了这样一张EXCEL表格:里面有全部所办理涉毒刑事案件中相关人员的信息,包含身份信息、社交账号信息、金融账号信息、上下家情况信息。其中,上下家关系被划分为四层级网络,包括共同犯罪人员、有贩毒前科人员、高频交易人员和需戒毒人员,然后按照一人一词条的方式,集中录入涉毒人员信息。这张有着572行38列的原始表单构建了最初的涉毒人员数据库,使涉毒人员有了“数字画像”的基本雏形。 

  检察官后续在办理涉毒案件时,只需将可疑身份信息置于表内搜索,就能为发现毒犯的真实身份增加更大的可能性。 

  就这样,一个个绰号、电话号码、社交账号,串联起涉毒领域混杂交织的人物关系网。在长达三年的日积月累之后,这个数据库涉毒人员的相关信息在办案中不断被补充完善,同时,借助湖州市执法司法信息共享试点工作开展的契机,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数据也被采集,用于涉毒人员数据库的扩充。 

  一张涉毒人员关系网就此编织形成。 

  “数字画像” 

  探索毒品犯罪类案监督新途径 

  “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为法律监督模式的深层次变革插上了科技的翅膀,数字检察的实战实用实效,正体现在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各方面、全过程,同样也为毒品犯罪的类案监督治理提供了重大机遇。”徐秋燕说。 

  2022年4月,吴兴区检察院依托“浙江检察数据应用平台”,搭建数字模型,通过导入归集的数据信息,设置规律性参数,利用数字技术有效释放数据要素的价值,实现自动分析比对,率先探索出了毒品犯罪“数字画像”的类案监督道路,实现了数字赋能类案监督的创新实践。 

  记者了解到,“数字画像”挖掘类案线索的实现路径主要分为四个步骤:筛查到案犯罪嫌疑人的手机,包括社交软件的聊天信息或在平台上发布的信息等,以毒品交易中的暗语、行话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筛查疑似犯罪信息;排查获得的疑似犯罪事实和疑似贩毒人员身份的线索,缩小犯罪嫌疑人范围;再将疑似的毒贩身份要素(昵称、微信名、联系方式等)与涉毒人员数据库进行数字碰撞,确定其真实身份和其他犯罪信息;绘制其关系网络,挖掘其他可能涉案嫌疑人员。文中开头讲述的冯某案正是该院依托“数字画像”成功办理的案例之一。 

  2023年3月,冯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移送至吴兴区检察院审查逮捕,但冯某拒不认罪,始终辩称自己与下家沈某等人的交易资金都是赌博或打游戏的钱。为夯实证据链条,检察官仔细梳理冯某涉案期间微信账单,并将冯某的相关信息置于模型中进行数据碰撞,“只用了短短几秒,我们很快就获得了有价值线索。” 

  原来,在2018年3月,冯某曾在金某等人贩毒案、陶某等人贩毒案等多个案件中作为购买毒品吸食的证人接受过公安机关询问。经对关联案件进行查阅分析,检察官发现,冯某曾向绰号为“永刚”的金某、微信昵称为“TT”的陶某转账,而转账时间正是在收到下家沈某等人微信转账后不久。 

  结合上下家人员的笔录,完整的证据链形成。面对“铁证如山”,冯某最终对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与此同时,检察官还在关联案件中发现,2019年4月,张甲、张乙、陶某前往冯某住所吸食冰毒,冯某因当时身份无法确认而没有认定。检察机关通过引导侦查机关取证、自行补充侦查,成功追加冯某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冯某最终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获刑。 

   打造监督新模式 

  实现融合式监督,赋能社会治理 

  “一库数据管理、一键应用分析、一体协同办案、一案辐射延伸、一端融合治理。”当前,吴兴区检察院已形成一套成熟的“五个一”毒品类案数字化办理体系,通过将问题数据化、数据程序化、程序体系化,凝聚各方监督合力打造涉毒监督新模式,利用数字化碰撞实现刑事监督向禁毒的社会治理迈进。 

  “我们专门成立了毒品类案监督专项办案小组,以专人跟踪、办理、介入、审查的方式,集中对监督案件进行动态跟踪,确保监督文书‘发得出’、人‘抓得到’、案‘判得了’。”该院分管副检察长周寅行介绍说,“为形成打击合力,针对毒品案件侦办力度不够、证据认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我们通过调查研究,形成了《吴兴区近三年涉毒刑事检察工作报告》,为打击毒品犯罪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同时借助在公安机关设立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对毒品类案件实现了更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全覆盖。” 

  据悉,该院还出台了涉毒案件办案机制,推动形成部门协同、多元履职、一体融合的格局。“现在针对侦查机关取证有欠缺的情形,通过技术辅助,开展自行侦查工作已经成了规定动作。检察官巧用、善用涉案电子数据的客观性与可控性,对关联犯罪人员全面监督、铺开追查,取得了良好成效。”周寅行说。 

  随着流程优化、体系逐渐完善,吴兴区检察院不断将数字应用场景从个案办理、漏罪漏犯追诉扩展到查办洗钱、渎职犯罪等领域,实现全链条打击。 

  “通过前期对毒资账户线索排查,可以查实上游涉毒人员是否使用实名账户收取毒资,对于非实名账户收取毒资的人员,明知系毒品犯罪所得而提供账户帮助转移毒资的,可以洗钱罪予以监督。”徐秋燕说。该院由此建立了贩毒、洗钱“双向”审查模式,一方面深挖贩毒人员监督线索,另一方面精准打击洗钱犯罪,并和侦查机关、人民银行建立了常态化反洗钱犯罪联动机制,打造线索发现、研判、侦查、介入一体化办案模式,通过对涉毒案件资金明细定向申请、交汇信息,实现涉案人员所有银行卡信息互联,有效查实涉毒人员非实名账户收取毒资线索。 

  截至目前,该院已成功监督洗钱犯罪1件,另以线索移送方式移送至侦查机关洗钱犯罪线索4件,进一步侦查。 

  与此同时,从刑事监督向融合式监督延伸,赋能社会治理实现双赢共赢,也开始成为毒品犯罪类案监督的全新路径。 

  如寄递毒品行业的治理,面对当前“互联网+物流寄递”等非接触式犯罪手段逐渐成为毒品贩运新常态的趋势,该院通过梳理寄递毒品案件特点,发现快递单据收寄件人身份信息虽假但联系方式为真的特点,通过与数据库比对,发现遗漏犯罪事实并加以监督,同时向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严格落实“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项制度,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 

  “我们协同相关部门以及全区重点快递企业召开吴兴区寄递行业打击毒品犯罪专项整治联席会议,为整治共商对策,并形成了良好的政企联动机制,对不落实三项制度的寄递企业,及时约谈企业,确保压力传导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目前,全区快递网点已配备了认证识别系统,切实解决网点寄件认证合一的问题。”湖州市邮政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说道。 

  “毒品犯罪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危害社会稳定,检察机关必须坚决打好禁毒人民战争。作为法律监督的实践者,我们需要穿透案件背后信息所承载的逻辑,运用数字化的巧思释放最大化的监督价值。”该院检察长毕琳表示。 

  数字检察驱动了检察工作现代化和毒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截至目前,“数字画像”毒品类案监督模型已在湖州全市运行,并向浙江全省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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